信息公开

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废止彩票游戏规则部分条款的意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彩票兑奖 与适用税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彩票管理条例
财政部文件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彩票市场调控资金预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同意销毁“六六顺”等28款即开型福利彩票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彩票兑奖 与适用税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废止彩票游戏规则部分条款的意见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红韵中国”等14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彩票市场调控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甲辰龙10元”等14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同意销毁“幸福温州”等35款即开型福利彩票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停止销售“六六顺”等41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
2022年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情况和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安排使用情况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盛世长安”等27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彩票市场调控资金预算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同意销毁“‘节’大欢喜”等65款即开型福利彩票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2023年彩票市场休市安排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非常有戏”等25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彩票市场调控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试点期结束后继续销售中国福利彩票快乐8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停止销售“幸福温州”等45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阳光驿站”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 “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 2022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壬寅虎5元”等27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彩票市场调控资金预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安排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
彩票市场调控资金管理办法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好运喵”等39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同意销毁“苏州园林甲天下”等143款即开型福利彩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三月三”等9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有序退市高频快开彩票游戏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变更中国福利彩票快乐8游戏规则等有关事项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连连好运”等22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关于停止销售“连环夺宝”等7款视频型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开宝箱”等24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停止销售“勇士闯关5”等100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 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好礼多多”等23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8炫彩”等14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版
财政部关于变更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游戏规则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查处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变更中国福利彩票3D游戏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对部分地区彩票发行销售和财务管理 情况开展重点抽查的通知(财监[2008]14号)
民政部文件
中国福利彩票即开型彩票
中国福利彩票预制票据
民政部关于发布《中国福利彩票预制票据》等2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发布《中国福利彩票责任彩票工作指南》等2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中央级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资助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政部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提升行动项目的通知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预算操作规程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管理办法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
中国福利彩票系统彩票随机数检验规范
中国福利彩票游戏规则测试规范
中国福利彩票系统软件安全性测试规范
中国福利彩票游戏规则符合性测试规范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设立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变更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
中福彩中心文件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开奖应急处置办法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开奖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开奖操作规程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摇奖设备管理办法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开奖管理办法(暂行)
省中心文件
关于2018年双色球派奖活动结束的公告
关于调整中国福利彩票即开型彩票“冠军荣耀”全国统一营销活动部分内容的公告
浙江省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规定
关于福彩兑奖有效期限调整的公告
游戏规则
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游戏规则
全国联合销售30选7电脑福利彩票游戏规则(七乐彩)
中国福利彩票“3D”游戏规则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1〕1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和彩票管理制度要求,结合中央和地方管理实际,财政部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1年5月20日


附件: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彩票公益金是按照规定比例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结余结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第五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执收。具体程序为:

(一)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报送《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申报上月彩票销售金额和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完成彩票销售机构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核定缴款金额后,按照收入收缴相关规定,向彩票销售机构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载明的缴款金额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2),相关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七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执收,具体收缴程序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上缴地方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见附件3)。

第八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及收缴工作。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突出支持重点,并向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等倾斜。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主动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坚持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十一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都安排支出的项目,要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  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保证彩票公益金项目顺利开展,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为基金会的,可据实列支管理费,即基金会为组织和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活动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告。

管理费列支实施分档管理,随着项目支出规模的扩大,列支比例应适当降低;最高列支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的2.5%。本办法实施前列支比例高于2.5%的单位,按规定调减比例;低于2.5%的单位,确需调增比例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应对报批程序、支出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专项公益事业,财政部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每年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

(二)列入中央本级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以项目库为基础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核。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列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分别会同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确定资金分配原则,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职责提出有关资金的分地区建议数,报财政部审核后下达。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彩票公益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每年核定预算支出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应当将相关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按程序向财政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经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并在部门预算中批复或下达地方;

(三)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四)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第十七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由省级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绩效目标;

(五)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中央本级支出和转移支付支出分别编列预算,执行中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相互调整。项目支出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常态化机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以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自评及评价制度,提高彩票公益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强化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

第四章  宣传公告

第二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财政部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国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彩票公益金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等的监督管理,确保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同时废止。

附:1.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申报表

2.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

3.上缴地方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统计报表





彩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