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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废止彩票游戏规则部分条款的意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彩票兑奖 与适用税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彩票管理条例
财政部文件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彩票市场调控资金预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同意销毁“六六顺”等28款即开型福利彩票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彩票兑奖 与适用税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废止彩票游戏规则部分条款的意见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红韵中国”等14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彩票市场调控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甲辰龙10元”等14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同意销毁“幸福温州”等35款即开型福利彩票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停止销售“六六顺”等41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
2022年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情况和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安排使用情况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盛世长安”等27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彩票市场调控资金预算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同意销毁“‘节’大欢喜”等65款即开型福利彩票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2023年彩票市场休市安排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非常有戏”等25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彩票市场调控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试点期结束后继续销售中国福利彩票快乐8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停止销售“幸福温州”等45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阳光驿站”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 “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 2022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壬寅虎5元”等27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彩票市场调控资金预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安排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
彩票市场调控资金管理办法
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好运喵”等39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同意销毁“苏州园林甲天下”等143款即开型福利彩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三月三”等9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有序退市高频快开彩票游戏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变更中国福利彩票快乐8游戏规则等有关事项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连连好运”等22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关于停止销售“连环夺宝”等7款视频型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开宝箱”等24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停止销售“勇士闯关5”等100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 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好礼多多”等23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8炫彩”等14款即开型福利彩票游戏的审批意见
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版
财政部关于变更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游戏规则的审批意见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查处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变更中国福利彩票3D游戏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对部分地区彩票发行销售和财务管理 情况开展重点抽查的通知(财监[2008]14号)
民政部文件
中国福利彩票即开型彩票
中国福利彩票预制票据
民政部关于发布《中国福利彩票预制票据》等2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发布《中国福利彩票责任彩票工作指南》等2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中央级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资助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政部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1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提升行动项目的通知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预算操作规程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管理办法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
中国福利彩票系统彩票随机数检验规范
中国福利彩票游戏规则测试规范
中国福利彩票系统软件安全性测试规范
中国福利彩票游戏规则符合性测试规范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设立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变更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
中福彩中心文件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开奖应急处置办法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开奖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开奖操作规程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摇奖设备管理办法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开奖管理办法(暂行)
省中心文件
关于2018年双色球派奖活动结束的公告
关于调整中国福利彩票即开型彩票“冠军荣耀”全国统一营销活动部分内容的公告
浙江省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规定
关于福彩兑奖有效期限调整的公告
游戏规则
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游戏规则
全国联合销售30选7电脑福利彩票游戏规则(七乐彩)
中国福利彩票“3D”游戏规则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管理办法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民办发〔201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预算操作规程》已经2019年第41次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8〕8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预算操作规程>的通知》(民办发〔2018〕9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是指由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等申请使用民政部彩票公益金设立、实施的,主要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下同)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提供服务和支持的民政部项目以及其他管理类民政部项目(以下简称“服务和其他类项目”)。

第三条  规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规财司”)是公益金使用管理统筹协调单位和部机关公益金项目资金核拨单位。养老服务司是老年人福利类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社会事务司是残疾人福利类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儿童福利司是儿童福利类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申请设立、实施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民政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等,是该类项目的项目单位。

第四条  服务和其他类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五条  申报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民政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等,在每年4月10日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立项依据;

(三)项目实施方案(含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进度安排等要素);

(四)项目支出计划;

(五)项目支出明细;

(六)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七)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材料齐全有效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并逐项提出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否定或退回重报。

(一)项目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是否属于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持范围;

(二)是否属于部本级的事权、是否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责范围并具备相应执行能力;

(三)是否符合部确定的重要项目要求;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等;

(五)项目支出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经费测算是否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科学合理,预算支出是否存在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禁止的情形。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归口管理单位可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七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当于当年5月1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立项申报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报送规财司,会同其他类项目一并接受评审。

第八条  通过评审、正式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在项目立项后一个月内报归口管理单位备案。

第九条  预算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民政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批复预算启动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结转资金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结余资金按规定及时上交。

第十一条  纳入民政部机关本级预算的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申请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并附户名、开户行、账号、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归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归口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同意拨付资金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部预算管理系统,打印审批表(见附件1),后附项目单位有关请款材料报送规财司;

(三)规财司对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的审批表及有关请款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批表等所有请款材料返还归口管理单位,由归口管理单位按程序填写报销单申请拨款。审核未通过的,将有关请款材料退回归口管理单位,由后者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以下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五)其他超过预算批复之外的用途。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对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委托事项的,应当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单位应当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委托协议的审核以及成果验收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审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6月底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民政部网站代为发布信息。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执行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鼓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通过活动场所悬挂横幅、工作人员佩戴胸牌、发放服务手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十七条  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见附件2),于1月底前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规财司;同时须对未完成绩效目标及指标的原因逐条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并落实整改。规财司监督项目单位落实整改相关问题。

第十八条  规财司会同归口管理单位对全部项目进行审计。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是否发生偏离;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十九条  加强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项目单位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归口管理单位和规财司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于不按项目申报书实施项目,变更项目内容的;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造成项目未按规定的时限结项的,应当收回未执行的项目资金,并削减下一年度项目资金。

对于未经审批与其他单位联合执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承办项目,追回全部项目资金。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利用项目开展营利活动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中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完善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资金独立核算,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 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 支出审批表(样表).doc

2.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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